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宏太(中国)有限公司 丰太湖北纺织有限公司 黄梅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服务中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丰太湖北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梅支行贷款本金6349470.64元并支付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为213.972148万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的计算方法: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罚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的1.95倍计算); 二、被告黄梅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服务中心在12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丰太湖北纺织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宏太(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丰太湖北纺织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丰太湖北纺织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黄梅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服务中心、宏太(中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丰太湖北纺织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615元,由被告丰太湖北纺织有限公司、黄梅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服务中心、宏太(中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