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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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本次交通事故损失148470.46元;

二、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8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承担200元,由被告***承担1655元;鉴定费1900元(原告***垫付)由原告***承担225元,被告***承担1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执行立案后,本院可直接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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