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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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返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9994.5元,截至2020年5月26日的利息3919元、违约金3897.81元,合计47811.31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支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元;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计504元,由由***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