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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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阳市卓越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53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0年3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东阳市普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希望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东阳市卓越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范围内各自承担七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34元,由被告东阳市卓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被告***、***、***、***、东阳市普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希望科技有限公司各自对其承担七分之一清偿责任的相应部分受理费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