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拖欠的物业服务费3949.3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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