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泰嘉门业有限公司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菏泽天翔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泰嘉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15522.34元; 二、被告山东泰嘉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2016年8月15日的借款利息34057.78元(包括罚息、复利),及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三、被告菏泽天翔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泰嘉门业有限公司、菏泽天翔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