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
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众鑫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众鑫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0000元并按照最高额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支付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若被告江苏众鑫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未能按期给付上述款项,则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可以以编号为苏L1-0-2016-0182动产抵押登记书所载的机器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债权额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00元,由被告江苏众鑫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3
发布日期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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