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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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应诉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绥中县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2021)辽1421民初221号之二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绥中支公司: 本案已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诉你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发送民事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民事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二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