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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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南充市东城置业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南充市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0日签订的《南充恒大悦龙台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南充恒大悦龙台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南充市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购房款1034954.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93元,由被告南充市东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