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其他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宜宾兴文县长征针织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0)川15司惩9号 被罚款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罚款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罚款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2020)川15民终1784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骆跃华、刘芳、易宋,原审第三人宜宾兴文县长征针织有限责任公司、魏长征、骆波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已损害了程序正义与程序效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款,限于2021年1月14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