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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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旺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账户金额合计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刘铁君(案外人)提供的担保车辆(车牌号:川H0××××),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