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许昌市宏林钢结构有限公司
襄城县裕和商贸有限公司
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昌市宏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襄城县裕和商贸有限公司钢筋款3241573元及滞纳金1089768.6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26日起以32415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滞纳金。被告***对上述货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驳回原告襄城县裕和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91元,由被告许昌市宏林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32000元,由原告襄城县裕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64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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