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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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0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72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0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