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68115.73元及支付至2010年11月20日止的利息15114.59元及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至全部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4元,减半收取计198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