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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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以人民币4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予以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户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