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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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交易中心 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民信用社 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58003.85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717.81元(截止到2020年10月14日,后续利息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