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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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横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北海华洪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800000元的银行存款,银行存款不足时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