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53016元、护理费10275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76591元。(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再付66591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79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2250元、二次手术费8750元,共计35293.7元。(已垫付医疗费11000元,再付24293.7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被告***负担954元,由原告***1036元;鉴定费2750元,由被告***负担1375元,由原告***1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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