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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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卓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残疾赔偿金37700元,以上共计40700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含外购药)105619.55元(106129.55元-无责赔付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100元×32天)、营养费9000元(100元×90天)、二次手术费13500元、残疾赔偿金39794元(81564元-37700元-无责赔付4070元)、误工费18120元(151元×120天)、护理费22860元(380元×27天+200元×63天)、被扶养人生活费2538.3元(25383元×5年×10%÷5人)、交通费3202元(含救护车费用2202元)、住宿费27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96元、财产损失费(衣服)500元,以上共计221529.85元。 鉴定费275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274元,减半收取计263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负担。 以上判决内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