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龙行神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普定营业部
贵阳龙行神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阳龙行神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普定营业部、桂林新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2779.72元;

二、被告贵阳龙行神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6022元,减半收取3011元,由原告***、***、***、***负担2769元,被告贵阳龙行神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普定营业部、贵阳龙行神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桂林新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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