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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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陆丰市博美医药公司 广东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0)陆法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陆丰市人民法院(2010)陆法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上诉人广东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上诉人陆丰市四达高科技农业开发公司人民币1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5725元,上诉人广东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2232元,由被上诉人陆丰市四达高科技农业开发公司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34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