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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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828.20元及利息1765.58元,合计30593.78元(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1日),2020年10月11日以后利息,以本金28828.2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