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俊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计息基数,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4年3月12日止按月利率11‰计算利息,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上浮50%计算罚息)。 二、驳回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60元,由被告***、张俊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