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承担该款利息(以2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按月利率7.25‰计算;自2019年4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逾期部分利息及复利按月利率10.875‰计算,已支付的利息180.64元从中扣除);

二、被告***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律师费4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330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负担330元,被告***、***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6
发布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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