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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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探望权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对婚生儿子裴某有探望的权利,被告***应予以协助。原告***可每周探视儿子裴某一次,原告***从上午9时到被告***住处接裴某,次日下午6时将裴某送至被告***住处。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