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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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102民初3434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立案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营业场所:贺州市星光路汇豪国际城上海商业街。 负责人:贝为科,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辉,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博,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金 利息 消费手续费(一次性收取) 逾期还款违约金 (一次性收取) 49999.58元 4698.85元 1651.82元 1644.94元 原告诉请 上述数额暂计至2020年3月30日,此后的利息依合同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被告答辩 未到庭,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 2013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卡号:62×××28)。被告持卡透支消费,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本金 利息 消费手续费(一次性收取) 逾期还款违约金 (一次性收取) 49999.58元 4698.85元 1651.82元 1644.94元 本院认定 上述数额暂计至2020年3月30日,此后的利息依合同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 2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院判决 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偿还金穗贷记卡欠款本金49999.5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依合同约定从违约之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1644.94元(一次性收取)、手续费1651.82元(一次性收取)。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诉事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兰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春梅 书记员徐小苗 书记员邓佳龙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