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耐锐特磨料磨具股份有限公司
常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耐锐特磨料磨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货款175152.10元,并偿付以175152.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175152.10元之日止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取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至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2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合计3322元由被告江苏耐锐特磨料磨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常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1902元由被告江苏耐锐特磨料磨具股份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江苏耐锐特磨料磨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3322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常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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