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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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至2020年3月13日止的利息2416.55元、罚息12228.98元,共计64645.53元,并支付原告从2020年3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其中罚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8%再上浮50%计算,复利以利息2416.55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20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