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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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234.11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9月5日止的利息计3049.54元,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罚息)。 上述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诉讼费649元,由被告***、***负担。(该款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的费用由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帐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