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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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随本清); 如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前述第一、二条载明的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陈西路X号附X号X-X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