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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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市万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期内欠息245291.67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5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基准利率上浮45%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9年5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5291.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基准利率上浮45%再上浮50%计算)。 二、被告无锡市万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77402元。 三、被告金南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南物联甩挂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健新工业智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市万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无锡市万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2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213元,由被告无锡市万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南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南物联甩挂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健新工业智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