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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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元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鲸鹏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中房集团牡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牡丹江市东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中房集团牡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二、牡丹江市东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中房集团牡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产籍号为XXX房屋恢复成中房集团牡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三张备案图纸的毛坯状态(附租赁房屋恢复要求)后交还中房集团牡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给付中房集团牡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恢复原状费用99438.58元,如牡丹江市东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将诉争房屋恢复原状,原告可申请执行将房屋恢复原状(附租赁房屋恢复要求),相关费用由牡丹江市东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三、牡丹江市东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房集团牡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金77000元,并赔偿中房集团牡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诉争房屋交付之日止的损失费(按每年租金42000元计算); 四、驳回中房集团牡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中房集团牡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1元,由被告牡丹江市东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8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0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