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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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岗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3651.75元(647303.5×50%)。被告秋实度假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8929.4元(647303.5×40%)。原告***自负各项损失共计64730.35(647303.5×10%)。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19,由原告***负担14981.4元。被告鹤岗供电公司负担5132元,被告秋实度假村负担410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的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判决,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