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春金山秋实度假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鹤岗供电公司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西乡精诚农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鹤岗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3651.75元(647303.5×50%)。被告秋实度假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8929.4元(647303.5×40%)。原告***自负各项损失共计64730.35(647303.5×10%)。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19,由原告***负担14981.4元。被告鹤岗供电公司负担5132元,被告秋实度假村负担410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的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判决,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1-02-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