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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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华支行与被告***、***签订的2012龙华个物字第149号《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抵押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华支行借款本金2,540,327.18元,利息479,873.49元,合计3,020,200.67元(此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30日,此后利息顺延至本判决履行时止); 三、如被告***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华支行有权以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铁锋区龙华街道庆云四委商服楼1-2层房屋(房权证齐字第**)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61.60元,减半收取计15,480.8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6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