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华支行与被告***、***签订的2012龙华个物字第149号《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抵押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华支行借款本金2,540,327.18元,利息479,873.49元,合计3,020,200.67元(此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30日,此后利息顺延至本判决履行时止);

三、如被告***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华支行有权以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铁锋区龙华街道庆云四委商服楼1-2层房屋(房权证齐字第**)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61.60元,减半收取计15,480.8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6
发布日期 2021-02-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