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925执459号

米静、胡家义:

申请执行人米静与被执行人胡家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岚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25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家义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米静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21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胡家义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米静履行完毕。本院并向被执行人收取了执行费224.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25执45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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