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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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925执459号 米静、胡家义: 申请执行人米静与被执行人胡家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岚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25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家义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米静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21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胡家义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米静履行完毕。本院并向被执行人收取了执行费224.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25执45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