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2×××4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营业部袁山大道分理处。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