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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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顺然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斯达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3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广西顺然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广西斯达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90600元、违约金78120元。 驳回上诉人广西顺然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驳回被上诉人广西斯达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9350元(被上诉人广西斯达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6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84元(上诉人广西顺然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3759元,由上诉人广西顺然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621元,被上诉人广西斯达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38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