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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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交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无锡飞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无锡交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损16400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无锡交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停运损失19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保险公司负担160元,由***负担191元(交通公司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各自应负担的部分支付给交通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