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港市金翔农业有限公司 贵港市戈德印章网络有限公司 广西苏商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金宏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广西新大洲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新大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2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02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4年3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已支付的10万元利息从中扣减); 二、被告广西新大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宏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大洲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29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909元,由被告***、广西新大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宏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大洲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909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