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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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3333.28元、截至2020年10月20日的利息28674.17元、逾期罚息8129.16元、滞纳金22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罚息(以133333.28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