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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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侯霄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侯霄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办理北京市石景山区12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石字第XXXX号)的网签解除手续; 三、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侯霄返还定金60000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侯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原告(反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已预交),由侯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反诉费2150元,由***负担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侯霄),由侯霄负担15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