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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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华天世纪经贸有限公司 广西华恒商场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广西华恒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柳州市解放北路5号3栋华天大厦1-66号和1-67号商铺; 四、广西华恒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从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获得的利益192722元; 五、广西华恒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从2019年4月1日起至返还商铺之日止获得的利益(返还利益的计算:按照6821.98元/月的标准,从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广西华恒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商铺完毕之日止);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20元,合计12840元(***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广西华恒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