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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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海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14.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14.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自2018年1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1454.3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鉴定费10.5万元,合计158474.3元,由被告北海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454.3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