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于2020年7月20日解除;

二、被告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上海市金山区龙皓路XXX号XXX室的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原告***;

三、被告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的租金11,664.43元、违约金5,195.40元,合计16,859.83元;

四、被告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2,597.70元/月计算,其间被告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应予扣除];

五、被告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负担70元,被告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8元,被告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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