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都信达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国都信达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9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国都信达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59313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腾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房屋,交还原告国都信达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1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国都信达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国都信达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