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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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港福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梦之岛德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贵港市港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广西港福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签订的《港福时代广场商业用房租赁及全权管理合同》于2018年10月31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港福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将坐落于贵港市建设中路港福时代广场1-2号楼裙楼商场1层1059号商铺返还给原告***; 三、被告广西港福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55146元及房屋占有使用费(房屋占有使用费计算: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按每月租金9191元计,从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按每月租金10341元计至被告实际返还商铺之日止); 四、被告广西港福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029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计387元,由被告广西港福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774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