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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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万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万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29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282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7月29日起计算至付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西万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计3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28元,款汇至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