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广西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止);

二、被告广西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一项的借款本息与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受理费75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3770元,由被告***、广西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4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1-27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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