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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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5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50,000元。自2020年11月26日至借款付清时止的利息仍由被告***、***以年息20%、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向原告***予以计算给付;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案件财产保全费3,93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9.65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