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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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200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800093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9年12月1日以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148元,由原告***承担548元,由被告***负担18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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